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40号原告:周武双,男,汉族,1939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樊先君,男,汉族,1954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周武双与被告樊先君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周武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武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