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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双与樊先君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周武双与樊先君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武双;樊先君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40号原告:周武双,男,汉族,1939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樊先君,男,汉族,1954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周武双与被告樊先君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周武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武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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