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219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蔷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礼品市场3幢1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蔷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