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1023号罪犯龙金华,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深龙法知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金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3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龙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金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
2015年10月获得表扬;
2016年4月获得表扬;
2016年10月获得表扬;
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7年2月获得记功。
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金华部分履行财产刑,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