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268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汝意珠宝首饰店,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下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经营者:黄俊熹。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汝意珠宝首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黄飞达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飞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