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诺康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港龙华庭6-3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芳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波,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佛西路1389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诺康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州诺康眼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