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35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昕煜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阳光广场1幢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丽娟。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杭州昕煜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00××××.3)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