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28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269号。
组织机构代码79572602-3。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伟,该公司法务。
被告:获嘉县行政路明视达眼镜店。
住所地:获嘉县行政路路东。
经营者:冯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行政路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