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37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声朗汽车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钟伟林,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声朗汽车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6××××.2、名称“汽车踏板(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2017年4月28日,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与佛山市南海区声朗汽车用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佛山市南海区声朗汽车用品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