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41号原告:林汉泉,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丹、李冰,均系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多奇文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周坚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姜勇,均系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佳宾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经营者:操佳宾。
本院受���原告林汉泉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多奇文具、上海市普陀区佳宾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6××××.3、名称“铅笔芯盒(管圆、盖皇冠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林汉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汉泉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4400元,由原告林汉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