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姣,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富润电器商行,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黄灼森,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富润电器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