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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李小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621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192166-4。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199210153561。

被告:李小琴,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杏树园巷**号*单元***室。

证件号:360602196212210021。

个体工商户:月湖区汇金商贸行,经营场所:鹰潭市月湖区干鲜果市场***号。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好媳妇公司”)与被告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525元,应当退回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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