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83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97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