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37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添生,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添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玮 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 世 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