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20号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管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雪环,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雪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