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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程雪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程雪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雪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20号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管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雪环,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雪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松与竹(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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