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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福建金鹭星水暖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401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福建金鹭星水暖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福建金鹭星水暖有限公司,市北区金旺发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01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鹭星水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北区金旺发五金经营部。

经营者:肖新增。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福建金鹭星水暖有限公司、市北区金旺发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二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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