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6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舒润眼镜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范凌鸣。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舒润眼镜行荷兰街分店,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范凌鸣。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舒润眼镜行、南通市崇川区舒润眼镜行荷兰街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