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40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王彪,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