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6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好又多超市春天加盟店,住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春天大道*号楼****室。
经营者:林康军。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好又多超市春天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