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84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创特轴承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号。
经营者:陆敬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创特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