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颀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二区13号楼2号平台81**室。
法定代表人:周士。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颀怡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