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园B-2栋加速器生产车间7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号康利金融大厦2205层。
法定代表人:李万喜。
上诉人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故请求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29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选择侵权行为地长沙市西湖印象商务酒店所在地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