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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立英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沧州金鹏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21号
案件名称曹立英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沧州金鹏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立英,沧州金鹏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21号原告:曹立英,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沧州金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刘东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鹏。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立英诉被告沧州金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曹立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立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曹立英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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