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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武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02民初5358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武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武斌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35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武斌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鹿城工业区三开路**号。

经营者:戴武斌。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武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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