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一页宸铭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35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一页宸铭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一页宸铭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初3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房。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彧,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卉,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一页宸铭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333号百脑汇二楼2A11席位。

经营者:张粉红,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轲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一页宸铭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一页宸铭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彧,被告一页宸铭经营部的经营者张粉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轲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用、维权支出的费用合计5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1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

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该专利解决了自拍装置的一些缺陷,一经上市即受到欢迎,销量递增。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上述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也导致了原告专利产品市场销量的下降,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一页宸铭经营部辩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被告仅偶然销售涉案商品,且已不再销售,原告要求停止销售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即使被告销售的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侵害,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2.原告未证明其有生产销售案涉产品行为,未证明其受到何种损失,被告经营的商品是手机贴膜、键盘、鼠标销售,没有自拍杆,确实是偶然销售,被告注册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可能存在销售案涉商品的时间不足一年,原告要求高额赔偿明显不符合常理;

3.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利润微薄,且为单亲母亲。

恳请法院做出公证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2016)深证字第136169、136170、136171号三份公证书,证据二(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34209号公证书,证据三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封存的包裹,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公证费票据1000元、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15000元,被告有异议。

本院认为,对于公证费,因有公证书佐证,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对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因有实际律师代理行为存在,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源德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5年1月21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52××××.0。

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共有13项,其中权利要求1和2为: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该报告显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3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6年11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来到南京市××路××百脑汇,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2A11三星店铺购买粉色自拍杆一个,支付购物款27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原告代理人将所购物品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后公证人员在其公证处使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及加贴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封条。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于2016年12月3日据此出具了(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34209号公证书。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公证购买实物的封签完好,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当庭拆封。

封存包装中有粉色自拍杆一个,自拍杆上没有生产商等信息。

原告选择权利要求1和2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比对对象。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载明的技术特征相同;

被告认为构成近似,但无法指出两者间的差异,只是认为市场上的自拍杆都差不多。

另查明,原告主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1000元。

原告陈述该批案件共约20件,总的代理费用约300000元,取证工作由别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其需支付5000元;

原告将涉案专利授权给小米、华为等公司生产类似专利产品。

原告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其支付代理费用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明其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专利的证据。

再查明,一页宸铭经营部注册资金为3万元,经营范围涉及手机、电脑及配件销售,经营面积12平方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

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载明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原告源德盛公司要求被告一页宸铭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在被告处仅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无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故其要求被告停止生产行为并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请求依据法定赔偿方法予以酌定。

被告则认为涉案产品并不是其主营项目,且其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获利薄弱。

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抗辩均有一定的合理性。

涉案专利的内容并不复杂,取证难度不大,案情较为简单;

涉案产品的价值不高,利润有限;

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自述已许可他人使用,则原告能够提供证明其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但未提供;

原告将取证、诉讼等工作交由不同的主体完成,人为地提高了维权的成本,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当从严掌握。

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类别、被告的侵权性质和情节、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本院根据涉案诉讼的复杂程度、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所可能付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一页宸铭电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一页宸铭电子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一页宸铭电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