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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民辖终49号
案件名称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39356923。

法定代表人:林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3栋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74941Y。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我国最大的医疗美容集团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连锁医疗美容机构,本案“华美”品牌涉及多家连锁机构,具有重大影响。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0余万元,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重庆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的规定,本案已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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