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8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巨野县精益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临城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正富。
被告:巨野县精益眼镜有限公司视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中段。
负责人:朱正炳。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巨野县精益眼镜有限公司、巨野县精益眼镜有限公司视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