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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北区盛鑫环宇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11民初72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北区盛鑫环宇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区盛鑫环宇照明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民初72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盛鑫环宇照明电器经营部,经营地江,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黄河东路长贸中心28-16-1v> 经营者:史建中,男,汉族,1970年3月8日生,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北区盛鑫环宇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2017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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