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577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来来永和豆浆餐厅,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玉泉路**黎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江木林,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黄鹏,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来来永和豆浆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0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