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855号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楼****法定代表人:陈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宗保,男,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带有“百吉玛BAGEEMA”注册商标的宣传资料、商品、商品外包装等一切相关物品及信息;
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3.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百吉玛BAGEEMA”第25类商标注册申请,2014年3月7日获得注册,商标有限期至2024年3月6日。
2016年7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私自使用原告“百吉玛BAGEEMA”注册商标,并在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上进行销售。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52号1号楼15层1513室。
如果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也是在此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商品的储藏地也应该是在郑州市。
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本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之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管辖权。
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规定;
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