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634-635号魏涛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国正电子厂、钟雪芬:申请执行人魏涛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国正电子厂、钟雪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执行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855号、(2016)粤7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国正电子厂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81539.98元,其中8053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007.98元作为执行费已由我院上缴财政。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两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