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1036号嘉顿有限公司、汕头市华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你们之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汕头市华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嘉顿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汕头市华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并已将其中的10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嘉顿有限公司,余款140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
现申请执行人嘉顿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