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91号之一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立雄。
委托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晟,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邦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潘振海。
委托代理人黄泽雁,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潘雪雯,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邦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15元,由原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