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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小玩家玩具店、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935号
案件名称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小玩家玩具店、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小玩家玩具店;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35号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加工区振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821828XT。

法定代表人:杨旭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小玩家玩具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新怡景商业中心UG层RUGB0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1557596B。

经营者:刘燕莉。

被告: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福华路新怡景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8241G。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小玩家玩具店、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8XXXX9937.X)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 审判员 马  振  军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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