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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天天手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天天手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天天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9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宪、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天天手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祁秀珍。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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