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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徐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01民初2552号
案件名称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徐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徐建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552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建忠,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徐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全部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

审 判 长  王悦代理审判员  冯震人民陪审员  王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弘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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