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510号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东河村)(温龙集团有限公司厂房第9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丕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金鑫龙茶叶包装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跃进路3号茶叶市场南区**号店面。
经营者:刘晓东,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园,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金鑫龙茶叶包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