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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松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松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松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216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松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644天然大厦1幢11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超,男,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修芳,女,员工,住。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松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快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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