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159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告:李方俊,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方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