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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第1592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方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159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告:李方俊,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方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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