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79号原告:黄雪高,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云,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景德镇嘉宝瓷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樊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黄雪高与被告景德镇嘉宝瓷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参展样品侵犯了原告ZL20093017××××.X号专利权;
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许诺销售及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产品宣传册、产品说明书等方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4.被告赔偿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黄雪高于2009年7月6日申请【“名称为:食物保温盘(KM610),专利号为ZL20093017××××.X”】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0年5月26日取得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第322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20093017××××.X号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20093017××××.X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雪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