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20号原告:尤海啸,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英,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尤海啸诉被告赵国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海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尤海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