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台县丁集乡世纪华联谢宏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71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台县丁集乡世纪华联谢宏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丁集乡世纪华联谢宏华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7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丁集乡世纪华联谢宏华加盟店,经营地安徽省凤台县丁集乡丁集十字街口。

经营者:谢宏华,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丁集乡世纪华联谢宏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