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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大嘴猴时尚、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1690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大嘴猴时尚、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大嘴猴时尚,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690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大嘴猴时尚女装店,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经营者:陈杨。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河口市大嘴猴时尚女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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