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初53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永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燕,该公司法务。
被告:吴益群,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益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