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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航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航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航汽车配件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61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吉利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翔,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航汽车配件商店,经营场所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贸城**栋***室。

经营者:魏艳杰。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航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2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浙江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75元退还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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