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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中凯兴宝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中凯兴宝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中凯兴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11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中凯兴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海路西侧火车站路北侧凯瑞花园配套公建102。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中凯兴宝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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