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初35号原告:西安左右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骄,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陕西格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钟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号宏府西华门广场第1幢2单元11层21129号房。
法定代表人:惠冬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男,员工,住。
原告西安左右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右客公司)诉被告西安秦钟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钟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左右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骄、刘靖,被告秦钟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右客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钟府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在省级媒体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损失1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8000元及律师代理费65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1日,左右客公司依法取得了“左右客”注册商标。
2016年年初,其在百度搜索“左右客”、“西安左右客公寓酒店”时,发现西安一家名为“西安左右客公寓酒店”的信息,遂委派员工在网络上预订该酒店并入住,退房后开具了发票,发票上显示的单位是秦钟府公司。
后左右客公司找到该酒店告知其侵犯商标权,并要求其撤销所有相关网站上的侵权行为及不得再次使用“左右客”商标,但该酒店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左右客”商标及以左右客商标命名的左右客酒店已经成为特色酒店行业的知名企业,秦钟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左右客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左右客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影响,且在左右客公司明确告知其侵权时,秦钟府公司并未停止侵权,仍在继续经营,左右客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秦钟府公司辩称,其只与携程网签过合作协议并使用西安左右客公寓酒店这个名称,与去哪儿网、艺龙网、大众点评网并未合作,也不知为何在上述网站上可以通过搜索该酒店名称被找到。
左右客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上所涉及的行为秦钟府公司均认可,但其系通过向网站申请并经审核通过才使用相关名称,在本案诉讼前不知道左右客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且左右客酒店与秦钟府酒店针对的是不同客户群,前者属高端类型,后者属民宿类型,不会让消费者混淆,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西安左右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第9539348号“左右客”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餐厅;
饭店;
旅馆预订;
酒吧;
茶馆;
旅游房屋出租;
会议室出租。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
2013年5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左右客公司。
2016年8月31日,左右客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骄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马骄使用该处证据保全专用电脑,在携程网的页面,选择输入目的地“西安”、关键词“西安左右客公寓酒店”,预订房间,并付款。
马骄收到携程网的订房信息,显示马骄预订西安左右客公寓酒店特价房1间,酒店地址为北大街宏府嘉会公寓B座15楼。
同时,马骄在去哪儿网、途牛旅游网、艺龙网、大众点评网均可通过搜索“西安左右客公寓酒店”预订房间,以上网站页面显示该酒店的位置均为北大街宏府嘉会公寓B座15楼。
此后,马骄与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西安市钟楼北××广场××层,一名工作人员带领其办理入住手续,并出具抬头为“西安秦钟府公寓酒店”的红色单据一张,第二日办理退房手续时,该酒店工作人员在头一日开具的红色单据上加盖“西安秦钟府公寓酒店”印章。
就上述取证过程,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2016)陕证民字第010104号公证书。
左右客公司向本院提交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6500元。
左右客公司还提交获奖证书,用以证明涉案商标的酒店品牌价值,提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左右客品牌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和《商标注册咨询合同》,用以证明其所受损失。
秦钟府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在本案庭审中,经当庭演示,在艺龙网站上通过搜索“左右客”可以查找到“西安左右客公寓酒店”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2016)陕证民字第010104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获奖证书、合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左右客公司系涉案第9539348号“左右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左右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左右客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旅馆预订等,而秦钟府公司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未经左右客公司许可,通过携程网、艺龙网、去哪儿网、途牛旅游网、大众点评网等知名网络平台以搜索“左右客”或者带有“左右客”字样酒店名称的方式指引相关公众到自己的酒店进行消费,秦钟府公司的前述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认为秦钟府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左右客”存在某种关联性,对左右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犯。
秦钟府公司辩称,其使用该名称是通过网站申请,审核通过,且针对的是不同客户群不构成混淆,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相关网站对名称的审核仅是为了网站使用、管理进行,并不是秦钟府公司有权使用该名称的法律依据,同时,秦钟府公司申请注册使用任何名称都不能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的权利,至于客户群的问题,固然左右客公司经营酒店房间价格的定位与秦钟府公司所经营酒店房间的价格不在一个层次,但这不是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的理由,同一个品牌下进行不同价格的营销并非是特例,而且正是由于其价格的低廉,才可能会导致左右客公司的部分客户流失,给左右客公司造成损失,故秦钟府公司的前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由于秦钟府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左右客公司请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左右客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秦钟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秦钟府公司赔偿左右客公司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0元。
至于左右客公司主张秦钟府公司在省级媒体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秦钟府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等受到了损害,故本院对左右客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秦钟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安左右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9539348号“左右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秦钟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左右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5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左右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西安左右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西安秦钟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