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49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豫草堂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
被告:李成林,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豫草堂艾制品有限公司、李成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9××××.4、名称“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后原告王明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重新核定。
原告王明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