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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乐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82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441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乐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乐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4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市乐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泰胡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谢翔。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乐胡商贸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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