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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根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521刑初204号
案件名称吴益根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益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益根,男,1991年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家住德清县。

2016年5月27日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

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益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益根及其委托辩护人胡闻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益根在未经“莫干山”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联系福建省宁化县三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了分别贴有“莫干山”注册商标的1.8规格生态板1300张和0.7规格生态板150张,并将上述生态板全部销售给他人,得销售款共计人民币274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益根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赃物。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益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据、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商标证复印件、公司基本情况、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莫干山板材经销合同书、细木工板价格表、客户交货确认书、出库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被告人吴益根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2证言、证人朱某2证言、证人蒋某2证言、证人俞某2证言、证人王某,4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益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发后,被告人吴益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部分赃款,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可对被告人吴益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为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吴益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益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德清县公安局扣押的印有“莫干山”注册商标的1.8规格生态板978张及0.7规格生态板79张,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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