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8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兴华中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会君原告孔玮与被告高碑店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